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一审获刑15年


  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15日电(记者刘懿德)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日前一审宣判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(正厅级)滥用职权、受贿案,判决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、受贿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。

  被告人王学丰案发前曾任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旗长、旗委书记,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,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书记,乌兰察布市市长、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务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王学丰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,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,造成国家权益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;被告人王学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和调整、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,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收受人民币1600余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

 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、受贿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。同时,对被告人王学丰犯罪所得予以追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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